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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融通拯救融资融券
  • 2010-8-21    文章来源于《证券市场周刊》证券市场周刊订阅
  • 曾经是做空的通道,现如今却遭到冷遇,核心机制转融通的缺失,成为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瓶颈。解决转融通公司背后的利益纠葛已成当务之急。
  • 待解

    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只能用自有资金或券,或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来的资金或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通业务。

    所谓证券金融公司,是指一个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国有公司,承担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转融通职能,它一方面从银行和保险公司融来充裕资金和标的证券,一方面通过券商渠道向投资者提供资金和券源。

    融资方面,证券金融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信用帮助证券公司向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融资;融券方面,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股票,帮助证券公司融券。

    王军清认为,由于银行资金充裕和保险公司证券持有时间较长,不仅能有效扩大融资融券规模,还彻底解决了券商在融券方面与客户对赌的问题。此外,对于银行尤其是保险公司来说,又多了一条稳定的固定收益渠道。

    申银万国对海外证券市场经验的研究表明,证券金融公司的股权构成应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首先,应具备充足的资金和券源,证券金融公司股东以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为主,同时也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其次,应具备一定的政府垄断性质,使得证券金融公司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调控职能;再次,从便于监管的角度来看,也应将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机构纳入股东行列。

    其中,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包括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外国法人、其他法人以及个人投资者,其中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7.6%、10.6%,第一大股东为日本信托服务银行,股比为9.27%;韩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包括韩国交易所及韩国证券集保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持股比例分别为14.1%、36.9%、32.9%,其中,韩国交易所以11.4%的持股比例成为第一大股东。

    与海外不同的是,中国社保基金在拥有巨大资金规模的同时,还因国有股转持社保的政策规定而拥有了巨大规模的股票,如果成为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可以解决转融通机制的资金和券源问题。

    此外,中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交易、集中登记、集中结算的制度,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机构具有完整的客户账户和交易信息,成为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更有利于监管职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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