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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个行使股东权利的狱中企业家
  • 2010-8-14    文章来源于《证券市场周刊》证券市场周刊订阅
  • 周正毅进入看守所就被改名,在宣判之前无法取得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的途径,在宣判之后只能通过行贿管教干部的方法,换取跟家属、生意场上以及其他方面人物的会面,有时甚至每周八九次会见,一度演变成了周正毅在监狱里面开董事会的江湖传闻。
  •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 】2000年以来,除了黄光裕、龚家龙、黄宏生外,中国企业家落马大鳄还有:德隆系唐氏兄弟、科龙系顾雏军、上海首富周正毅、中国第二富豪杨斌、华晨系掌门人仰融等。黄光裕是目前落马富豪在大陆被逮捕后,唯一能够在看守所遥控旗下公司的民营企业家,开司法历史之先河。

    像黄光裕这样遥控企业“在过去肯定是不行的”,王海虹说,按照法律,黄光裕被捕后,只能跟案件代理律师见面,如果严格执行起来,国美电器公司的律师是不允许在审理宣判前会见黄光裕,黄光裕也不能签署公司文件。

    王海虹认为,因为黄光裕是国美电器的大股东,而国美电器影响数十万人的就业,于是对黄光裕开了国内司法之先例,这也是司法机关服务型意识在强化。

    “有‘金融大盗’之称的国洪起,旗下公司超过50家,身价超过80亿元,仅从广东证券进行国债回购交易额就高达20亿元,我见证了国洪起被抓的时刻。”钱卫清律师告诉记者,在2004年3月的一天,国洪起在北京国宾宾馆给他打电话,说有人自称南京警方,要抓他,等钱卫清到宾馆,发现国洪起所住房间外面全是便衣,国洪起在钱卫清的见证下,开门被警方带走。

    在上车前,国洪起突然提出要委托钱卫清负责公司善后处理,钱卫清需要国洪起的亲笔授权。“当时国洪起要给我写授权,南京警察根本就不让写一个字。”钱卫清回想起当时的场景,唏嘘不已,“后来国洪起的公司迅速陷入了危机,逼债的逼债,倒闭的倒闭,现在啥都没有了。”

    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过高级法官的钱卫清见证了诸多企业家落马后的真相,他说黄光裕是幸运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公民,即使死刑犯在未被执行枪决之前,都拥有财产权和人身权这两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到目前为止,黄光裕在监狱中行使了这样的权利。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落马的企业家面临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企业家本人尽管在法律上拥有财产的占有、处分、转让、继承以及委托他人代为管理等权利,但到目前为止,除了黄光裕可以遥控外,还未有先例。

    2006年5月26日,上海首富周正毅出狱,但3个月后,看管周正毅的监狱管教干部俞金宝被拘,原因是俞金宝接受了“邹振义”家属的49万元贿赂。“邹振义”这个名字就是当初关押在上海蓝桥监狱的38440号犯人周正毅。

    与龚家龙一样,周正毅进入看守所就被改名,在宣判之前无法取得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的途径,在宣判之后只能通过行贿管教干部的方法,换取跟家属、生意场上以及其他方面人物的会面,有时甚至每周八九次会见,一度演变成了周正毅在监狱里面开董事会的江湖传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为波说过这样一句真话:“过去我们对犯罪嫌疑人是同仇敌忾,企业的损失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刘为波的话印证了过去法院对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的无视。

    “虽然法律上已有规定,但现行法律在行使民事权利时没有保障。”一位法院法官认为,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也应该有一个严格的监管约束机制,而不能把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家都视为罪该万死之人,连基本的民事权利都给剥夺践踏了。

    同为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局主席,黄宏生被司法拘捕48小时就被提堂审讯,在宣判之前获得保释;而在大陆遭遇司法逮捕的黄光裕,在宣判前关押了500多天里,只能在看守所里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保释制度是西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英美法系国家把它作为宪法原则加以规定。保释制度的前提是,任何人在被法院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是无罪的。

    香港在回归祖国之前,一直沿袭英美法系,保释制度至今依然沿用。香港律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应当将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审判的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犯人看待,应当给予其无罪公民的一切权利。所以黄宏生在正式宣判前,依然可以自由参加公司的董事局会议,会见公司高管,甚至到北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在香港,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而大陆尽管也有与保释类似的取保候审,但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强制措施权,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机关批准,才能取保候审。

    所以,龚家龙、黄光裕、周正毅们遭遇的结果就是: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

    大陆对法律的滥用成为企业家们行使民事权利的一大障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无论是公安侦查机关,还是检察院这样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国《宪法》的规定之中,都没有权力对审判机关的律法进行修改性的解释,因为这将违背三权分立的行政基础。但是中国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的规定,就违背了立法规定的法律层级原则,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性解释。

    在中国,民营企业涉案金额往往上亿元,而中国律法规定,10万元以上案件就是特大案件,所以无论是黄光裕还是龚家龙,抑或是周正毅们,他们一旦被司法立案侦查,总是进行有罪推断,进行未决羁押。

    香港律法中的保释制度,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羁押独立,尽管大陆《监狱法》明确肯定了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以及申诉、控告、检举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未被剥夺和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但大陆的未决羁押却成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往往滥用羁押措施获取口供等,于是也就少有涉案企业家在审判前被保释。

    律法的混乱及司法机构的自身违法,导致企业家一旦被抓,就失去了行使民事权利的渠道,出狱后就会发现要么破产,要么自家产业已是他人财富的凄凉局面。

    “是司法机关对企业家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进行剥夺和限制,使企业出现了亏损甚至是破产的看法,这是不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认为,“一旦企业家涉嫌犯罪,他所在的企业要想做到不受影响,是不可能的,现在大家要研究怎样把这个影响降低一些。”

    “重大危机预警方案很重要,否则就容易出现公司领导人被抓,公司就被政府给接管的局面。”钱卫清认为,黄光裕在2006年就为国美电器制定了预警方案,于是也就有了黄光裕被捕,国美电器决策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迅速接管公司的局面。现在黄光裕与董事会的斗争,是行使财产权中的股东权。

    香港法律遵从“授权资本制度”,董事会为上市公司实质上的权力机关。据香港《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一经选举成立,股东便无权对其管理业务进行干预。当然,股东在其直接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也可以在时机成熟时重新选举董事。

    尽管黄光裕已经被宣判有罪,但他是目前中国大陆第一个可以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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