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下“长尾风险”的放大
“长尾风险”在混业经营下杀伤力被成倍放大。
以次贷危机中最具杀伤力的金融衍生品CDS(信用违约互换)为例,因为有了AIG这类大型金融集团的全额信用担保,金融产品子公司发行的CDS获得了AAA的信用评级,在交易过程中几乎不需要保证金,CDS变成了一项几乎不需要资本金的业务。“空手套白狼”的还不只AIG一家,在2000年时,CDS的市场规模还只有1万亿美元,到了2008年3月,它已增长到62万亿美元,是美国次级按揭市场的48倍,是美国GDP的4倍,显然CDS的发行已经失控了。
雷曼旗下有三家商业银行,AIG每年有800亿美元的保费收入、富通集团有近千亿欧元的存款、花旗的存款资金更是达到8000多亿美元,然而,以CDS为首的创新业务“长尾风险”一爆发,无论是保费收入还是存款资金,都不足以吸收其风险,相反导致风险的串联。各家大型金融机构都减计了几百亿、甚至上千亿美元的资产。“长尾风险”的难以估量特性使它的资本金常常处于拨备不足的状态,所以最终减计的只能是商业银行或保险等传统业务的资本金。资本不足使本来没有问题的业务也面临被信用评级机构降级,以及被监管机构限制营业活动的威胁,更可怕的是公众信心的动摇和由此引发的挤兑事件—多元化一度被认为是金融机构分散风险、发挥协同效应的重要手段,但对于“长尾风险,这一逻辑失效了。
CDS的教训说明,一旦“长尾风险”的业务获得了传统业务的信用支持,那么,无论是监管机构、评级机构,还是交易对手,都很难再给出独立、客观的风险评价,更可怕的是,在传统业务的护航下,这些暴露在外的风险头寸还会异常膨胀,从而使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都急速放大。中国金融控股集团下面,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业务,隐藏的系统风险正在随着右移的“长尾风险”轴而不断叠加。
隔离“长尾风险”
交行行长牛锡明说,交银康联跟交行之间,一定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这是中国银行类金融控股集团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隔离“长尾风险”,不仅仅是金融机构风险的需要,也是金融系统安全的需要。
2009年10月,财政部下发《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减少交叉持股,原则上不得与一级以下子公司联合向其他子公司投资,同一子公司对其他子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家,原则上不得同时向其他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多家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易风险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确保与子公司之间以及不同子公司之间责任界限分明,防止风险在内部传递和扩散。
1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法人机构分业经营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国家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长尾风险”的危害,针对性的“长尾风险”隔离,应该统一制定严格的风险隔离机制,包括独立的资本拨备规定,对交叉持股、相互担保的严格限制,以及内部交易中明确的风险责任分担等,直到这些业务的系统风险充分释放、经验数据足以测度风险时再逐步取消上述限制,归入传统业务之列。
风险隔离的最基本做法就是信用独立。将雷曼和AIG拖入危机的业务,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然而,集团公司的全面信用担保使得危机发生时,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信用风险很难切割。无论是监管者,还是公司的运营者都应努力切断传统金融业务与创新业务之间的连带担保关系,使风险得到更准确的评价和更明晰的界定。
针对那些放在银行内的业务,也必须像一个独立运营的公司一样,做好风险的隔离,接受市场的考验。以往UBS为了强调经营协同效应,建立了一个强大的总部,用以促进各业务部门间的交叉销售。次贷危机中,UBS发现,经营的协同必须以风险控制的独立为前提,为此UBS提出“要使每个部门的资金成本和负债结构与那些专业化运营的竞争对手一致”。
而中国银行传统的总分行模式,在加速金融控股的混业经营模式的时候,银行也逐渐由规模的竞争转化为创新业务能力的竞争。创新业务的风险隔离就必须进行组织结构的变革。那么,事业部制改革是商业银行内部创新风险控制的前提。总分行制转向事业部制,形成以事业部为主、以区域分部为辅的矩阵结构,是银行创新风险控制的有效模式。
目前,民生银行等银行已率先开始尝试事业部制的架构,但总分行制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所谓的业务分部通常只是停留在总部层面,执行一些分部统计、政策指导和额度分配的功能,但在分行层面仍是铁板一块,所有业务融合在一起,由分行行长负责。在这种伪事业部的框架下,业务的风险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分解,甚至会出现为了获取某项业务,而在另一项业务上降低门槛的现象。所以彻底的事业部改制,将是银行金融控股隔离风险的重要任务。■
背景资料
哪些业务具有“长尾风险”?
“长尾风险”来自于统计学的概念,指那些发生频率低、但一旦发生损失额巨大的风险,如保险领域的巨灾险就属于这类风险,它的特征是再精确的模型都很难估量潜在的损失,所以,巨灾的风险通常只能由多家保险公司分担或寻求更具实力的再保险公司做后盾。在银行领域也存在类似的风险,如对冲基金,它可能连续多年保持良好盈利记录,但高杠杆运营下,一旦判断失误就可能造成巨额损失,类似的还有像次贷、CDS这类创新业务,由于历史数据很短,因此很难构造一个有意义的模型来判断损失发生的概率和最大损失额。对于具有“长尾风险”的业务来说,任何保守的估计都可能是过于乐观的,任何资本的拨备都可能是不足的,它使银行赖以生存的巴塞尔协议资本拨备模型完全失效。
传统的商业银行、保险和服务于客户的投资管理业务,由于历史数据较长、杠杆率较低、运营机制相对完善,而处于“长尾风险”轴的左侧,其风险的可度量和可拨备性较好;与之相对,新兴业务,如替代投资、信用类金融保险和其他高风险交易业务则属于“长尾风险”业务,虽然正常年份的盈利状况很好,但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类业务必须要与传统业务做风险上的切割,以避免在危机中吞噬传统业务资本金,使局部风险蔓延为全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