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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中院驳回债权人重整申请 东星航空或将清算死亡?
  • 2009-6-22    文章来源于《证券市场周刊》证券市场周刊订阅
  • 6月12日,武汉中院驳回中国航油及若干家东星航天航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公司提出其进行重整的申请。于此,东是航空的原本出现一线希望的命远又重新变的灰暗起来。
  • 债权人的困惑

    据本刊了解,武汉中院驳回债权人重整的申请原因有二:一是东星航空重整无事实基础,其裁定书书明:“鉴于东星航空的经营状况,破产管理人依法解除了星航空与通用公司乙方之间的飞机及发动机租赁协议,通用公司已开始行使飞机及发动机的取回权。东星航空恢复正常经营已无可能,已经失去了重整的事实基础”;二是债权人对东星航空的破产重整申请无法律依据。其裁定书书明“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通用公司一方债权人申请对东星航空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中国航油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无法律依据”。

    对此,包括中国航油部分债权人有很大的困惑:就第一点而言,被通用公司等取回的飞机本来就是东星航空租来的飞机。在飞机租赁市场中,从事飞机租赁业务的公司众多,并不仅限于通用公司。东星航空进入重整程序后,新的资金将会注入,东星航空完全可以从其它飞机租赁公司重新租赁飞机,继续运营;就第二点而言,先不谈具体的破产法规定,从基本的法理或正常的逻辑推理:若一个对债务人拥有全部债权额1%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法院受理进入破产程序后,即使占全部债权额99%的债权人都要求、都希望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按照武汉中院院的说法,占全部债权额99%的债权人却为何无权申请债务人重整?在东星航空的案件中,主要的债权人尤其是国内债权人油料公司、机场公司利益一致,并且都有强烈的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意愿,而且有相应的资金实力和具体可行的重整措施,况且重整是一个对各方均有利,不损害任何当事人利益的选择,而且当事人有相应的意愿(除却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及员工也有强烈的重整意愿),法院为什么会驳回重整申请,而丝毫不考虑当事方的意愿呢?

    而据媒体报道,在债权人申请重整至被驳回期间,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已经在使用本属东星航空的航线、时刻,已经与东星航空的飞行员及地勤人员签订雇佣合同。

    飞行员是东星航空付出巨额资金辛苦培养、引进的核心的人力资源资产,国航在接收飞行员与之签订合同时,是否给予东星航空相应补偿,这是债权人非常关注的,但对此并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

    对于武汉中院的行为,债权人还有更多的疑惑。对于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解除与通用公司等的飞机租赁合同、同意其取回飞机的决定,债权人均表示了强烈抗议,但武汉中院仍然批准了管理人的决定。而后在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书中,武汉中院却又称 “飞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东星航空已经失去了重整的事实基础”。

    争议判决

    据了解,武汉中院之所以驳回中国航油等权人重整申请还有一个法律依据是,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本案是在通用公司对东星航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受理后,同样作为东星航空的债权人,包括中国航油在内的数家债权人又提出了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但武汉中院却依据上述法律驳回武汉中院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仅债务人方面可以提起重整申请,中国航油不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无权提起重整申请。

    对于武汉中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东星航空破产重整的裁定,业界人士多有质疑。

    6月20日,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核心成员、著名破产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认为: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旨在于明确赋予债务人方面的重整申请权,即使作为与债权人有很大利益冲突的债务人,只要债务人方面认为有重整可能、可行、必要的,均有权提出重整申请,体现了破产法“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挽救企业再生”的价值导向。但此种情形下,债权人能否提出重整申请,法律此处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限制性规定。而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这里的直接是初始破产申请权、还是包含程序转换申请权,不是非常明确。但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又明确地规定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这里的申请包含重整申请又包含清算申请,且没有限定时间、情形或条件。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向《证券市场周刊》表示: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项赋权性规定,在于强调债务人尤其是出资人的重整申请权。但该条款对债务人方面的赋权性规定,并不意味着否定此种情形下作为破产清算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债权人的重整申请权。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都规定都表明债权人有完整、全面的初始破产申请权、程序转换申请权。因此,中国航油有权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武汉中院依法应当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对此,出席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长期从事破产业务的法官向《证券市场周刊》表示,对于该种情形下债权人的重整申请权,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需要根据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来决定。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已经裁定受理的,又有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时,通常都非常审慎。需要考虑到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是否切实可行、重整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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